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省编委办《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浙编办发〔2013〕59号)精神,我市将开展2013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和意义
对已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条例》和《细则》赋予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对事业单位进行事后跟踪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年检的范围
(一)2013年6月30日前设立登记,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13年度检验。
(二)2013年7月1日后设立登记,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不参加2013年度检验。
(三)根据《条例》的规定,凡未参加2012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不再参加2013年度检验。
三、年检的时间
2013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四、年检的程序和办法
事业单位年度检验按照网上审核、书面核准的办法进行,程序如下:
(一)事业单位依据《条例》、《细则》、本《通知》和年度报告规定的内容,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对一年来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进行全面地自查,包括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按网上登记管理的要求,事业单位网上规范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上传下列相关文件到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2.加盖单位公章的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
3.报刊类事业单位,上传新闻出版部门年检合格的报(期)刊出版许可证;
4.从事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上传有关部门年检合格后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上传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在线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上传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
(三)事业单位从网上下载、按照A4纸共4页的规格调整并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送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
(四)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年检的事业单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3月31日。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规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五)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媒介上向社会发布事业单位年检结果。
五、事业单位年检的有关事项
(一)海宁市事业单位年检书面核准手续由举办单位(主管部门)按《海宁市事业单位年检书面核准时间安排表》,持下列相关文件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办理: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事业单位在网上提交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的公章;
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二)对年末实际情况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情况不一致的,或开办资金增减超过20%的,在参加2013年度检验前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提供离任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变更开办资金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或《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
(三)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大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力度、跟踪指导试点单位的意见,开展现代事业制度试点的事业单位,应报告理事会(监事会)运行情况,包括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本年度理事会召开情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等。
六、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年检操作指南、《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范样表可在“海宁市机构编制网”( http://hnjgbz.gov.cn/)的“办事大厅—办事指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栏目下载。
联系地址:海宁市行政中心1号楼10625室,联系电话:87287865、87638834,联系人:蔡小锋、王垚杰。
海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