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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海宁市编委办首问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3-04-15    作 者:     来 源:海宁市编委办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责任制是指对办事人询问的事项首问人负有回答或处理责任的规定。首问人是指办事人以来信、来电或来访等形式询问到的本办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适用范围:本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1.来电处理。首问人接电后必须听清事由,认真答复,必要时做好记录。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当场或当天给予答复;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职能科室的责任人和联系电话,请办事人直接联系。

2.来信处理。首问人接信后必须认真登记。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信,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办理;属于本科室(单位)与其它科室职能交叉的,首问人应视为本部门职责,及时请示,主动协调,共同完成;不属于本科室(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交相关科室办理。

3.来访处理。办事人到本办询问或办理事宜,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提供必需的材料,耐心细致地解答所提问题;属于本办职责范围但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应当引导办事人至有关责任部门,并介绍责任人;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并负责告知责任人。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能给予帮助和指导。

4.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当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一切为办事人着想,不冷漠,不推诿,不扯皮,充分体现人事工作者良好的作风素质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机构编制业务工作流程,了解各科室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展情况,尽力为办事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将依据《海宁市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1.首问人接待时不使用文明用语,态度生硬,引起不良反映的;

2.首问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或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引起外界反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首问责任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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