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严肃保密纪律,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并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会议保密
1.机构编制统计资料;尚未出台的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调整方案;正在承办的有关地方党政机构及调整事宜。
2.编委会及本办各种会议讨论的事项,未经正式传达、公布,任何人不得传播和打听,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3.属机构编制工作范围的各种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本必须妥善保管。
4.会议印发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控制发阅范围,并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5.本办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档案管理员统一登记保密,用时再借,及时归档。
6.本办人员工作笔记要妥善保管。
7.对相关单位提供机构编制数据需经办主任审批。
二、文书保密
1.加强对涉密文件和档案材料的管理,严格执行文件登记、借阅、清退和保密制度。
2.涉密文件资料的打印(或翻印)必须按照《保密法》的规定,经批准后,控制份数,收发必须严格登记、签收手续。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3.涉密文件、内部资料不得带回家,更不能带至公共场所。出差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件、秘密件的,须经办副主任批准,采取严密的保密管理措施。绝密件一律不得携带外出。
4.工作调动、退休时,必须将经管的涉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清楚,并办理签字手续。
三、计算机保密
1.按照“上网信息不涉密 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联结。
2.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含介质,如硬盘、U盘、光盘、软盘)中存储、处理、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