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明电〔2009〕9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垂直管理体制改为分级管理体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我省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省政府的工作机构,由省卫生厅管理。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其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事项分别纳入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一并研究。
二、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各项工作
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制调整工作的领导,迅速理顺关系,即行承接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责任。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市、县(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省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人事、资产、档案等工作及时移交、有效衔接。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机构编制划转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主动配合,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事宜。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监督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思想教育,严肃工作纪律,实施机构调整,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圆满完成我省食品药品体制调整各项工作任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ОО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