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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

关于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3-04-19    作 者:     来 源:浙江省机构编制网
各市、县(市、区)编委,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等要求,近年来,我省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大力实施“中心镇培育工程”,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涌现出一批人口多、规模大、经济实力强、设施功能全、具有小城市形态的特大镇。为推进新型城市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今年初,中央编办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2号),我省决定在义乌市佛堂镇等27个镇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加快实现特大镇向小城市转型发展,积极推进保留镇级建制、赋予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体制改革。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努力破解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发展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着力增强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管理服务能力,逐步形成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试点镇向小城市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试点地方先行先试,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符合小城市发展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坚持权责一致、事财匹配,合理划分事权,赋予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相应财力,增强发展能力;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试点镇行政执法新途径,增强执法监管能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积极探索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体制,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控制行政成本,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增强试点镇管理服务功能
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围绕小城市培育发展需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县镇职责关系、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完善公共服务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高镇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统筹协调的能力,着力增强试点镇管理服务功能,构筑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平台。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统筹城乡发展能力,方便群众办事,切实承担起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稳定等职责,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城镇发展需要,更加突出政府在加快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中的引导、服务作用,搞好发展建设规划,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城镇管理、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能,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健全公共治理结构,推动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依法赋予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依法放权、便民高效、分类指导、权责一致”的原则和培育发展小城市的实际需要,通过委托、交办等方式,赋予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户籍管理、市政交通、民生事业等方面全面扩大管理权限。
(三)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坚持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整合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形成城乡统筹执法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推进试点镇所在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先行向试点镇延伸,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切实为试点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强化基层公共服务。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社区服务,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完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就业促进和社会保障服务,努力向社会提供更多公共产品和公益服务。同时,改进直接面向群众“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推行“一站式服务”、“全程代理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优化试点镇机构设置
(一)党政机构。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镇党委、人大、政府机构和群团组织设置,鼓励工作人员交叉任职。试点镇党政机构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性办公室,综合性办公室一般为7—10个,名称要相对规范,一般可称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等。镇与村之间不设管理层次。
(二)执法机构。在试点镇设立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为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挂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牌子,日常管理以镇为主。经法定程序批准,在镇域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城镇管理、镇村规划、安全生产、农业管理、资源环境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城镇河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设在试点镇的公安、地税、工商等机构在镇域范围内行使相当于县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其他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在镇的机构原则上都要下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职能相近的应予以整合,与试点镇相关职能机构综合设置。
(三)事业机构。试点镇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的要求,优化事业资源配置,加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基层公益服务体系。
四、合理配备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试点镇党政领导班子一般为9至11人,领导班子成员可交叉兼职。镇党委书记一般由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少数不兼任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条件,高配为副县(市、区)级。县(市、区)部门派驻试点镇的公安、地税、工商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县(市、区)部门副职兼任。
根据管理任务需要,可适当增加试点镇的人员编制力量。所需行政编制从省分配下达给县(市、区)的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试点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具体可根据综合执法权限和范围等因素,在整合归并原有执法队伍力量的基础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试点镇的事业编制按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掌握,具体数额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同时,鼓励试点镇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投入机制,采取灵活用工形式,可在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总额内聘用编制外用工人员。
五、完善试点镇工作运行机制
健全县(市、区)镇两级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县(市、区)主管部门简政放权,及时督促检查权限下放和运转情况,落实管理责任制,搞好主管部门与试点镇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健全完善与试点镇职能任务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控制对试点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取消各种脱离实际的达标评比考核活动,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借工作考核和评比表彰达标等活动干涉试点镇机构编制事项。县(市、区)政府部门派驻试点镇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日常管理以试点镇为主,其负责人的任用、调整及工作人员的调动,应书面征得试点镇党委的同意。试点镇党委、政府对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实行年度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试点镇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实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保证扩权事项和行政管理规范运行。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察和效能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投诉渠道,规范权力运行。
加强试点镇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培训进修、挂职锻炼、公开考试录用等多种方式调整优化试点镇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建设、规划、环保、交通、安全生产等部门干部到试点镇挂职工作制度,缓解试点镇专业人才紧缺矛盾。要严格队伍管理,健全组织人事制度,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保证选贤任能、公正用人。
六、组织实施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试点镇改革的研究探索,努力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试点镇研究提出,经县(市、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镇所在县(市、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法制部门提出,经当地政府研究并报设区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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