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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管理

关于印发《海宁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30    作 者:     来 源:市编委办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海宁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1028

 

 

 

  

       

                          海宁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265号)和《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海委办〔201299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和公开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而采取的核准使用、实时监督、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为前提,以机构编制管理精细化为目标,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依托,以人员编制和中层干部职数核准使用为重点,以人员变动出入编为抓手,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为领导决策和部门管理提供机构编制实时信息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按规定需纳入管理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用编。按规定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总量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使用编制,满编单位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

(三)用编公开。实行编制使用公开,保证单位人员享有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高效便捷。优化工作流程,规范管理操作,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一)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类别、规格、隶属关系、经费形式、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批准文号等。

(二)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科(局)级领导职数、中层干部职数、批准文号等。

(三)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包括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进本单位时间、职务、职级、人员身份、出入编情况、入编类别、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是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网上平台和数字化信息台账,通过机构、编制、人员数据的实时更新和统计、交换、汇总、共享等应用功能,发挥分析决策作用,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信息化、实时化、精确化。

第七条 《编制使用核准表》、《市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数审核表》、《人员信息变动登记表》是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选拔任用干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

《编制使用核准表》、《市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数审核表》是市编委办核准使用编制和中层干部职数的凭证,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进人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前置程序。

《人员信息变动登记表》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信息变更的凭证,作为单位办理相关人员工资、社会保险、核拨经费等手续的必备依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编委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分工落实。

第九条 市编委办具体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和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核准使用编制和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相关材料办理工作人员出入编手续,根据各主管部门提供的人员进出信息变动情况做好核准登记,监督检查机构编制实名制执行情况。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和各主管部门根据核准的编制使用数及人事管理规定录用(聘用)调配人员,根据核准的中层干部职数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根据核准的人员变动信息办理核定工资待遇、各类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实名管理数据和人员变动信息编制和调整部门预算、核拨经费、统发工资。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执行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进人用编、使用中层干部职数的申报,按规定完成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变动情况的申报登记,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内容健全完善实时反映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的纸质信息台帐,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有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初始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时间对本单位机构和实有人员进行初始登记,主管部门初审并汇总后报送市编委办。按人事管理权限,市编委办分别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审核后,将名单返回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将名单及公示情况盖章后报送市编委办。

第十四条 编制使用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录用(聘用)调配人员的,应事先向市编委办填报《编制使用核准表》。

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计划、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市统一组织开展的中层干部跨部门竞岗交流计划等,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审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交流、任职按干部任免权限决定,不另行办理用编核准。

《编制使用核准表》一般每月集中会审一次,原则上当年核准,当年有效,跨年作废,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申请同意后方可延续使用或变更用编方式。

第十五条 中层职数使用核准。市级机关部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事先向市编委办填报《市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数审核表》,并同时提供现任中层干部名单。经核准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免手续。

第十六条 人员出入编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凡因录用(聘用)调配等增加人员,以及退休、解聘、调出、辞职、开除、死亡等减少人员的,应在接到增员或减员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持《人员信息变动登记表》及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相关材料到市编委办办理出入编手续,再凭市编委办审核的《人员信息变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和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七条 人员信息变更登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职务(含非领导职务)、岗位等级、职称、学历、政治面貌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在每年12月底前集中汇总填报《人员信息变动登记表》到市编委办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凡有机构编制、人员出入编或信息变更的,应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同步调整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年度检查制度。每年1月底前由市编委办对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市编委办不予办理核准手续,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不予办理进人审批、职务任免、工资审批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市财政局不予安排经费预算和核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岗位合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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