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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专题

海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6-05-05    作 者:     来 源:
    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置海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划入市农业经济局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全市财政规划的意见、建议;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具体财政政策。
  (二)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政府财力的建议,按照国家现行财经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财政决算;根据市级预算安排,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合理配置财力资源;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科学安排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市对基层财政转移支付,指导全市基层财政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指导全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管理监督财政票据使用,负责彩票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
  (六)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控股企业公务用车编制及控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经费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
  (八)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按规定管理市本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拨付;参与拟订建设性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的审核,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
  (十一)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
  (十二)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十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十四)负责市级各项财政支出的管理工作,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分析;监督全市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市财政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财税政策和财税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市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担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产业基金政策制订、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十七)承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研究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管理和指导国有资产营运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全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信息统计;委派和管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监事;指导和监管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财务、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宣传、信访、督查、档案、收发、机要、保密、保卫、基建、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全局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组宣人事教育科。负责全局的党建、群团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财税文化建设和各项创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津补贴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职称教育;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审批服务科)。负责全局的财政法制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工作;办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应诉;负责全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送备案、清理和公开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工作;负责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会计中介机构审批、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审核上报工作。
  (四)预算局(税政科)。牵头负责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编制管理及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与省厅的财政体制结算管理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负责编制全市财政年度预算草案;负责制定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牵头制订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流程的规范和完善工作;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拟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指导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五)基层财政管理科。指导基层财政工作,编制基层中长期财政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基层财政体制和管理政策;负责拟订市与基层的财政分配政策;负责基层财政收入统计和市与基层的财政体制结算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基层财政预算和决算,对基层财政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六)国资综合管理科(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核,办理有关授权事项,并实施监管;负责指导、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债务管理,负责对国有企业投融资进行监管,防范债务风险;负责国有平台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协调;负责市属国资营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制定工作人员招聘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对全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财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管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指导和管理;负责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财务的统计分析,汇总审核全市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财务资料;负责全市国有企业的决算报表编制和汇审及效绩管理;研究拟订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对市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实施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对资产的配置、使用、调剂、处置进行审核审批和统计分析,实施动态管理;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承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预算执行局(国库科)。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职责;组织实施国家、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市级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批下达;负责财政预算总会计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清算工作;分析、预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政总决算;牵头负责部门决算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调度市级财政资金。
  (八)行政政法与教科文科(综合科)。负责市人大、政协、行政、政法、群团机关及教育、科技、文广新(体育)、市场监管、档案(史志)等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归口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和涉外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国有文化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组织协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指导各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参与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参与归口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编制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负责财政票据(含罚没票据)管理;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统计分析;负责全市彩票公益金监管;参与研究制定住房、物价、绩效工资改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负责住房资金监管,参与全市住房制度的改革。
  (九)农业科。负责市农经、水利等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农口部门做好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编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决算;参与归口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支持村级组织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干部报酬保障等财政政策措施,负责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管理;参与有关涉农补贴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社会保障科。负责审核编制社保基金预算;负责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市级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制订和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管理;负责行政单位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有关抚恤、优待、救助等补助标准的制定;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和政策制定;参与归口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科(金融科)。负责市经信、商务、服务业、总工会、供销总社等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牵头负责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关财政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粮油、食糖、生猪、化肥、农药、药品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基(资)金管理;负责组织全市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的汇总编报和分析;承担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产业基金政策制订、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参与企业改革政策、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导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归口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各级政府外债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管理本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负责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政府外债项目的还本付息付费管理;负责对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组织协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
  (十二)经济建设科。负责市发改、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人防)、交通运输、安监、综合执法等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和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贴息资金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决算的编制管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制定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招投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参与归口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三)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科)。牵头组织实施各项财政监督职责;制定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政府采购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开展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监督财政系统内部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反映财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建立与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组织指导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其评价质量进行监督;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库和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机制。
  (十四)会计管理科。负责全市会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市会计管理政策;负责会计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和管理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继续教育和会计人才培养等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机制的实施;协助上级监督管理全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十五)政府采购监管科。承担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的监管,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负责拟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项目;依法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和统计;负责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以及评审专家库、商品价格库和供应商库;依法认定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控股企业公务用车编制及控购管理;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研究制订并及时动态调整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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