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置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挂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市物价局牌子。市发改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投资管理、合作交流及物价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综合管理服务业的职责划给市服务业发展局。
(二)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各类规划、计划编制的组织和审核衔接、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部门专项规划的编制;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研究提出国民经济总量平衡、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措施,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优化和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与预警、预研、预判,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
(四)根据上级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海宁实际,研究提出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市有关专项改革和综合改革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的衔接配套问题,并检查执行情况;研究统筹城乡发展体制问题,组织、协调、指导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小城市和中心镇的改革工作;负责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
(五)负责编制和实施海洋经济有关规划;牵头研究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综合协调涉海有关项目的规划并参与有关论证及招商等工作;组织海洋经济重大活动。
(六)负责全市能源领域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年度重大能源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推进工作;统筹协调能源供需,重点加强天然气用气计划管理,负责年度用气计划指标申请,指导各燃气企业合理有序发展,优化用气结构;负责工业用气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开展用气情况监测;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
(七)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负责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负责提出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编制年度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规划;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管理;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资金的投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
(八)负责全市基本建设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组织并实施全市项目推进活动;研究、协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和电网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战略方针和政策措施,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总规模和投资导向,根据分工负责外资项目审核上报、审批;负责全市外债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参与编制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核、审批农村、农业限额以内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市农业发展资金和物资的安排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参与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并协调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产业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省级开发区发展规划的审核、审批和综合平衡;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负责安排相关建设项目。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参与编制全市第三产业(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参与编制各类新兴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核各类新兴服务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负责重要经济资源的调控和储备管理;参与全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四)负责全市国内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国内经济合作计划和对口支援、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合作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推进区域经济交流合作;负责友好城市政府间日常联络工作;负责市外企业驻海宁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我市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及服务工作。
(十五)研究制订接沪融杭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做好有关工作;负责实施接轨杭州、融入杭州都市经济圈战略,扩大和开展合作与交流,协调推进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海宁发展工作。
(十六)主管全市物价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研究制订全市价格管理的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受理价格申诉案件,处理价格争议;指导全市性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2.配合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授权制定、调整和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和减轻企业及农民负担工作;协调、处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争议。
3.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4.组织全市性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全市有关单位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5.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指导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及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负责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6.负责对全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组织全市涉案标的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标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改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综合协调机关日常事务;拟订局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建立健全全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评;负责文秘、督查、信息、财审、保密、档案、信访、宣传、安全保卫、电子政务工作;承担局机关资产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务群团、精神文明、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局法制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等工作。
(二)综合计划科(规划调研科、社会发展科)。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重大专项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参与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核;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之间的关系,并组织检查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综合分析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文件、年度计划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局内经济社会发展软课题研究工作,牵头组织局系统的调查研究活动;参与全市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评价全市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承担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产业发展科(农村经济科、高技术产业科)。提出和指导协调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提出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产业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开发区、工业区发展规划的审核和综合平衡,指导开发区、工业区建设;指导和促进工业发展,负责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参与编制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市农业现代示范园区规划、建设工作;参与市支农资金和物资的安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参与编制全市第三产业(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参与编制各类新兴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参与财政扶持资金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承担市兴海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资源环境能源科(海洋经济科)。负责全市能源领域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年度重大能源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推进工作;统筹协调能源供需,重点加强天然气用气计划管理,负责年度用气计划指标申请,指导各燃气企业合理有序发展,优化用气结构;开展用气情况监测;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负责海洋经济有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牵头研究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综合协调涉海有关项目的规划并参与有关论证及招商等工作;组织海洋经济重大活动;承担市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科(外资科)。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负责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负责提出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编制年度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规划;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资金的投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参与利用外资的招商工作;参与实施我市“走出去”战略有关工作;参与全市外债管理。
(六)审批服务科。承担局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流转、办理和发证等工作,包括:组织申报各类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参与市农业现代示范园区认定工作;参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组织申报重大高技术产业项目;负责工业用气项目的初审和上报;负责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参与审批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和收费标准;审核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市对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审核;根据授权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负责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工业项目除外)核准和备案、外商投资项目(技改项目除外)核准和备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审核报请国家、省、嘉兴审批及核准的建设项目等工作。
(七)基本建设综合科。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提出有关管理政策和改革措施;研究上报省和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年度考核;综合协调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工作,履行铁路建设的地方管理事权,承担铁路建设联合协调机制和市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市电网建设工作,承担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价格管理科。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制订全市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管理措施;负责全市对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定、调整;指导市场价格的监审;贯彻上级和市政府的各项干预措施;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对由市场机制形成价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价格业务指导;协调商品价格、经营价格等方面的价格争议;配合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授权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和减轻企业及农民负担工作;协调、处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争议。
(九)综合改革科。研究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制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组织制订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研究资源要素、财政、税收、外贸、金融、科技、人力资源等体制改革问题,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重大问题;研究统筹城乡发展体制问题,组织、协调、指导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小城市和中心镇的改革工作;负责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承担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社会改革科。负责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科教文卫领域改革和加快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事业发展微观机制完善的对策建议;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公益性事业机构体制创新、社会事业社会办学途径及制度,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服务等规范发展等问题;指导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研究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承担市政策性农业暨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合作交流科。负责国内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国内经济合作交流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区域合作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本市与国内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事项,负责友好城市政府间日常联络服务工作;负责外地企业驻海宁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和我市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我市对口支援、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国内合作交流的工作规划、政策措施;研究制订接沪融杭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做好有关工作;负责实施接轨杭州、融入杭州都市经济圈战略,扩大和开展合作与交流,协调推进两地合作项目建设和发展;指导、协调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海宁发展工作;承担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海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接轨沪杭和融入长三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直属机构
根据浙编办〔2008〕24号文件精神,海宁市物价检查所为市发改局直属行政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市专项价格检查、行业性价格检查和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有关重要价格和收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推行价格诚信建设,依法调查和处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承担价格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依法实施和执行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牵头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