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精神,海宁市服务业发展与粮食局更名为海宁市服务业发展局(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局),挂海宁市粮食局牌子。市服务业局是主管全市服务业发展和粮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市发改局的综合管理服务业职责。
(二)划入市交通运输局的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制订、服务物流产业发展职责。
(三)划入市商务局的商业网点规划、项目管理、物流配送职责。
(四)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加强组织指导统筹全市服务业发展综合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服务业发展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服务业发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
2.负责全市服务业的综合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指导协调服务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和业态模式创新;推进协调现代商贸业、文化旅游业、总部商务服务业、会展会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民生服务业等重点服务行业发展;指导服务业行业协会加强内部管理,培育扶持重点服务业企业转型发展。
3.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做好服务业运行分析工作;引导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生产力布局;组织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等重点平台建设,加快发展楼宇经济,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
4.负责落实服务业发展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考评体系,负责对镇、街道和重点经济发展平台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分析、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5.协调组织服务业招商引资,负责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工作;参与审核市区服务业用地出让条件;负责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服务,跟踪推进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服务业人才发展计划,协助做好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
7.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粮食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粮食工作重大政策措施。
2.负责本市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指导粮食行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3.负责拟订全市粮食购销计划,组织指导订单粮食、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等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稳定粮食市场,监督粮油质量,保障军队粮油供给。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服务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党政信息、综合性材料起草、建议提案、信访办理等工作;负责局党务政务公开网络维护、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局会议安排、对外联络、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党的组织、思想宣传、精神文明、党风廉政、人事、离退休干部等党群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单位综治、安全消防、六城联创、国资管理等工作。
(二)服务业发展科。负责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专项规划的协调评审和各镇、街道、重点经济发展平台服务业相关规划的对接指导;负责服务产业政策的起草,统筹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考评体系,负责对镇、街道和重点经济发展平台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分析、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制定并分解落实服务业发展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加强与服务业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提高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水平;指导推进企业转型发展,培育扶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建立联系制度,加强管理和跟踪服务;负责服务业扶持政策实施和兑现,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招商服务科。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招商活动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并落实重大招商活动工作方案;负责各镇、街道和重点经济发展平台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工作;负责招商信息和招商项目的收集,研究国内外投资动向和投资政策,提出促进我市服务业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负责招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四)项目推进科。负责全市服务业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安排全市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推进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大服务业投资项目建设的推进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服务业项目推进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粮食管理科。负责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以及粮食行业发展、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下达全市粮食购销指导性计划;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以及收储、轮换计划并督促实施;指导做好订单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负责与粮食主产区开展产销合作工作;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粮食市场预警监测、应急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实施粮食流通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制订、审批的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全市军粮供应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市服务业局负责制订审批事项业务标准,并提供业务知识培训及指导;监督受委托部门实施审批服务,承担委托审批结果法律责任;负责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委托办理规范要求实施委托事项审批工作,定期移交办结的委托事项档案;加强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委托部门实现即时审批信息共享。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