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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专题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6-05-05    作 者:     来 源:
    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置海宁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嘉兴市环境保护局下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责。
  (二)承接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职责。
  (三)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违法排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秸秆禁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划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三)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四)组织评估生态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五)指导全市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市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拟订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和总量减排考核制度。负责开展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工作。
  (七)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八)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九)负责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察,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规范出具企业环保守法证明。
  (十二)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环境污染纠纷问题。承担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三)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四)组织制定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统筹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牵头负责承办综合性会议、党务党群、文电、保密、档案、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网络运维等工作;牵头制定局内部规章制度,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牵头局各科室(单位)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退休人员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评聘等有关工作;负责出国(境)审查办理工作;负责行政后勤、政府性采购、车队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重要批示件等交办督办工作;负责局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指导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审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听证等工作;负责联络公检法相关部门推动环保司法联动工作;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动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的绿色信贷、环境信用的审核及报送工作;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三)环境管理科(审批服务科)。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市级环境功能规划;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分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项目,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治工作;牵头全市VOCS和烟粉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环境科技相关工作;负责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组织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和利用的外资项目;开展国内外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提出区域、行业限批意见,负责限批制度的执行;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制(修)定;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管理,定期对环评单位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组织审核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四)生态科(宣教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生态市建设工作并负责本市参与国家、省级生态系列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并跟踪实施;牵头组织全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编制与考核;指导、协调、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及综合整治工作;拟定完善全市生态补偿机制办法,提出年度生态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资金使用;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系列创建活动;做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配合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派出机构
  市环保局设派出机构11个,分别为许村分局、长安(高新区)分局、周王庙分局、盐官分局、丁桥分局、斜桥分局、袁花分局、黄湾(尖山新区)分局、硖石分局、马桥分局、经发区分局,承担管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环境监管有关职责分工。
  1.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查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查处;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噪声的查处;负责住宅楼室内装修活动产生噪声的查处。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提出施工意见并到市住建局报备后,由施工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区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边界噪声超过标准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查处。
  2.秸秆焚烧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农村秸秆禁烧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或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或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查处。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农经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行为的查处。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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