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置海宁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三)加强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统筹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规划、指导、管理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协调、指导全市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办学审批工作;牵头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和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校舍改造工作。负责教育统计工作。
(三)负责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局机关干部和全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并抓好全市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及现代教育技术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和教育技术装备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有关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六)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
(七)统筹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改革招生制度和办法;制定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八)依法主管全市基础教育阶段和教育局所属的其它各类学校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及教育局所属的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合理配置,指导监督学校岗位设置、教师聘用和考核,协助职改主管部门做好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教师继续教育;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教育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福利、各种津贴的审核、审批及教职工的奖惩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收费,核算和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抓好后勤保障;负责所属学校(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安全、保卫、稳定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十一)指导市教育工会、教育系统妇委会、团委、教育学会、退教协会等群团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才工作、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十二)负责制订教育系统法制教育规划,做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和执法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起草局工作计划、总结和综合性文件、重要报告,以及机关发文审核;负责局重要会务、活动及重要事项的安排和督查工作;承办局机关文电、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宣传、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档案管理,指导学校档案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外事工作;牵头信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组宣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所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工作和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所属学校(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培训、发展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公派出国出境和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出境报批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单位)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年报统计、荣誉证发放等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师德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单位)教职工各类先进、名优教师的评选与管理工作;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在职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局本级年度教育经费的预决算,管好用好教育事业经费;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单位)编制教育经费预算,统计并监测教育经费投入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牵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的制定并实施,制定校舍建设、学校固定资产配置的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学校抓好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类财务报表和档案工作,负责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和服务业等统计工作;负责教育经费筹措的有关工作,指导教育资产营运管理和教育会计结算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和文体教育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基础教育科(校园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检查中小学的体育、艺术、科技、卫生、法制、国防教育;指导学前教育招生工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段的招生工作;负责中小学学籍管理;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社会用字规范和学校、社会的普通话推广工作;管理、指导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消防、交通、防溺水等安全教育;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审批服务科)。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办学,指导各镇(街道)实施农民素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社区教育的规划、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工作;开展非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制订和审核上报、指导受委托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六)教育督导科。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开展镇(街道)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等级、发展水平和绩效等进行评估;负责督学队伍和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工作;牵头负责全市教育创建等工作;负责局依法行政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审批事项业务标准,并提供业务知识培训及指导;监督受委托部门实施审批服务,承担委托审批结果法律责任;负责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委托办理规范要求实施委托事项审批工作,定期移交办结的委托事项档案;加强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委托部门实现即时审批信息共享。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