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置海宁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城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和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职能。
(二)增加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两富同行”温暖工程和帮困虚拟岗管理职能。
(三)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社会救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五)加强养老服务,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负责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
(三)负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帮困虚拟岗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补助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优抚对象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政策;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兵、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五)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福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六)拟定全市社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组织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七)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社会建设工作,研究提出社会建设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承担全市城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协调、督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九)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和福利指导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负责移民安置、扶持开发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财务结算中心)。协助局领导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民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文电、会务、党群、机要、档案、宣传、信息、督查、信访、保密保卫、公务接待等工作;制订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评比表彰工作;负责政务督查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全市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推进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民政信息化建设,指导做好基层民政规范化建设;负责市级民政事业经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负责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负责民政依法行政、民政执法和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组织、协调拥军优属工作,贯彻执行抚恤优待法规,拟定优抚规定、标准并实施;参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有关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复员干部、退役和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无军籍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社会救助救灾科。负责救灾减灾和核报灾情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管理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镇(街道)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灾害评估;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市级救灾仓储管理,指导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监督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开展减灾宣传和减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负责核电厂事故场外应急安置工作;牵头组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建立全市分层分类救助制度,配合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户审批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管全市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两富同行”温暖工程结对帮扶和帮困虚拟岗管理工作;负责慈善事业、移民及福利企业监督指导,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协调促进发展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科。负责研究提出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意见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研究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审批服务科、市地名办公室)。负责儿童福利与福利彩票销售监管工作;负责殡葬管理、组织拟定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工作。负责因公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申报工作;大额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审批;配合做好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审批工作;负责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户审批;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地名学术研讨;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和处罚地名违法违规行为。
(六)养老事业科。负责贯彻实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有关涉及老年人权益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全市养老工作,研究制定发展养老事业的规划;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尊老、敬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和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管理;指导镇(街道)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其他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