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海政发〔2014〕3号)、《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组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市场监管局是主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二)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四)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公平、透明的监管制度。
(五)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海宁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六)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七)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品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和服务。
(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七)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管局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信访、财务、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局机关办公用房、车辆和基建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组宣人事科。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考察管理干部,管理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局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和文明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全局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会同相关科室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随机抽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类监管操作规程;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四)审批服务科。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
(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督查科。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六)食品生产销售监管科。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环节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专项整治;承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环节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组织风险监测隐患食品、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调查处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等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
(七)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拟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及药用辅料研制单位、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负责药品检验检测、药品电子监管追溯和药品信息化体系建设;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国家基本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和药物滥用监测制度,开展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场规范管理科(商标广告监管科)。负责拟订规范商品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参与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制定,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指导各类网络市场培育发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品牌战略、推进商标战略、协调品牌评价工作;组织,审核推荐省、市著名商标;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业发展。
(十)企业监管科(企业信用办)。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承担市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调查研究民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拟订企业信用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推进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建设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协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应用。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举报投诉中心)。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投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十二)网络经济监管科。负责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负责计算机信息数据分析;承担信息咨询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
(十三)质量与标准计量科。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协调名牌评价工作;研究分析报告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制定实施质量发展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组织开展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组织建立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组织计量授权;组织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组织落实技术机构建设规划,促进技术机构能力提升。
(十四)产品(商品)质量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责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制订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其他机构
(一)整合海宁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海宁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合并设立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与稽查大队合署办公。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设4个稽查中队,分别为稽查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主要职责是指导和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协调大要案、跨区域案件查处,负责专项执法和联合整治行动,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
(二)统一整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食品药品稽查中队、质监工作站,在各镇(街道)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挂工商所(分局)和稽查中队牌子,分别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村分局、长安分局、周王庙市场监管所、盐官分局、丁桥市场监管所、斜桥市场监管所、袁花分局、黄湾市场监管所、硖石市场监管所、海洲市场监管所、海昌市场监管所、马桥市场监管所,为市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并纳入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管体系,融合一体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在海宁中国皮革城设立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皮革城市场监管所,挂皮革城工商所牌子,为市市场监管局直属机构。
五、其他事项
(一)与镇、街道的关系。进一步理顺基层服务、监管、执法体系,各镇、街道要将属地市场监管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做好相关职责承接,统筹协调市场监管各方面工作。要结合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主动创造条件,与各相关主管部门已派驻的服务、监管力量整合,构建基层一体化的服务、监管、执法体系,积极推进大监管、大服务的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1.与市农经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以市场交易行为为界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未进入市场前由市农经局负责监管,进入市场交易则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管。市农经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其中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形市场即为传统的固定交易场所,无形市场即涵盖事实已存在权属关系的交易转移。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农经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卫生计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工作;负责完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任务,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卫生计生局要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药品流通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按相关标准进行监督实施。
4.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5.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信息由市食安办统一归口发布。
(三)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