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置海宁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是主管全市水行政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河道、水资源、农村供水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划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的水利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水利发展规划、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行政许可工作。组织现场勘查、涉水审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
(五)负责收取占用水域、水资源、水土保持等行政规费。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六)拟订水资源调配方案,实施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水资源监管、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地方海塘管护工作。
(八)负责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九)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十)负责调处水事纠纷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涉水违法案件,并协助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负责对水利建设、水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违反水利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强制。
(十一)指导、协助监督水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并指导全市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并指导全市河道综合整治。负责滩涂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滩涂围垦的治理和开发。
(十三)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及国际合作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拟定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
(十五)负责上塘河流域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检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承办机关重要及综合性文件起草、会务、信息、保密、文书收发、档案、督查督办、提案议案、信访、宣传教育、办公大楼安全保卫、卫生、综合治理、财产物资管理、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局机关及指导所属单位部门预、决算,指导局系统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及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规划建设科。负责拟定水利发展规划、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协调流域建设开发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并指导全市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并指导全市河道综合整治,负责滩涂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滩涂围垦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制定全市水利建设计划和年度重点建设方案等,负责全市重大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制订全市镇村级水利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指导河道整治、农田水利、圩区、灌区、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等农村水利工作;承担镇(街道)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查工作,提出审批或报批意见,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实施镇村级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把好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关,审核提出市级补助资金方案;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组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农田水利工作新技术;监督镇(街道)村级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冬春水利建设工作总结,组织开展水利建设统计工作,编报水利建设各类报表。
(三)审批服务科。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深化完善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局审批权限内所有行政许可和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勘查、审核、许可决定和权限外申报件的初审工作;落实批管分离制度,做好与各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批后衔接工作;承办水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听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的核定和征收;负责其它涉水项目管理服务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一)地下水动态监测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地下水资源的评价、配置、节约、保护和抗旱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动态监测地下水的水位、水温等,主要为地面沉降、地热、浅层低温能监测等提供基础数据,为政府防范地面沉降灾害、保护地质环境等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市环保局协商一致;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质监测,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