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置海宁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全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
(五)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
(八)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法制科)。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综合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起草工作;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局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统计、提案议案、新闻宣传、工作调研、对外交流、公务接待、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记录工作;负责本部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
(二)政治处。协助局党委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政治理论教育、培训及立功创模、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信访等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负责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申报工作;负责局党委会议记录工作。
(三)法制宣传教育科。负责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行业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工作管理科。指导、管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市交通事故调解、医疗纠纷调解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业务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负责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市社会矛盾等行业性专业性联合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区矫正工作科(安置帮教工作管理科、社区矫正监管大队)。负责管理、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法律服务管理科(审批服务科、法律援助中心)。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案件的上报查处工作;协助上级相关协会抓好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负责律师、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律师、法律工作者开展“一村一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受理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跟踪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12348”法律服务工作,协调“12348”法律服务联动单位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分支机构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撤销,年检申报,本市范围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执照的申领、注册等相关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统一办理和审核上报工作。
四、派出机构
市司法局设立许村司法所、长安司法所、周王庙司法所、盐官司法所、丁桥司法所、斜桥司法所、袁花司法所、尖山司法所、硖石司法所、海洲司法所、海昌司法所、马桥司法所、皮革城司法所等13个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相关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的帮教安置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派驻镇、街道司法所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以市司法局管理为主,日常工作由镇、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