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置海宁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是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地方统计调查设计管理、社会统计和重点产业调查统计工作。
(三)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章、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并监督检查全市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按照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并实施相关的地方统计调查、监测、评价等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报表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搜集、整理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和市外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统计预测和统计分析,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提供、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六)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统计单位登记制度,负责全市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
(七)受省统计局的委托,领导和管理设在我市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领导和管理市企业调查队和市统计普查中心。
(八)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中介发展工作,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审批服务科、法制教育科)。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局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统计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安全保卫、行政后勤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以及党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教育工作;负责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与职务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统计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指导和规范统计中介机构发展;组织和实施统计单位登记制度和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和审核上报相关职责。
(二)综合核算科。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提供、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统计、综合统计、科技统计等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民生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宏观决策咨询建议;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分析、统计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承担全市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基层单位一套表”工作制度;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的统计基础工作。
(三)专业统计科。负责组织实施规上服务业的统计调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等的统计调查,限额以下贸易及规模以下服务业的抽样调查,人口、劳动力的抽样调查;搜集、整理、提供相关领域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的统计基础工作;定期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