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精神,组建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计生局。
(二)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统筹管理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五)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规划的职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
(七)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组织实施国家优生项目,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制度。
(八)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拟订全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及相关政策。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体验。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负责全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防治和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负责精神卫生、心理卫生的防治工作,指导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服务。
(五)负责公共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组织和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履行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职责,依法开展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爱国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和计划生育等监管执法工作。
(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负责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加强系统行风建设,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八)负责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工作。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九)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一)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指导和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
(十三)组织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四)组织拟订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指导推进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及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五)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
(十七)承担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市基层卫生协会和市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十八)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我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计生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及工作部署,制定并实施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党务、政务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协调、督办和反馈;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组织参与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拟订有关政策措施,牵头拟订本局工作计划、总结及综合性文件,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市人大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综合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推进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局的文秘、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信访、政务督查、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及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负责上级党的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党委抓好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和结对帮扶、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负责统战、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和社会工作,协同做好老干部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察、培养、教育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恐维稳工作;承担本系统人武部相关工作。
(二)人事科。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牵头落实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力资源配置工作;负责人才引进、教育、培养、使用及队伍管理;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工资福利、职称评审与资格考试、退休退职审批和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和高级知识分子延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对口支援、援外、出国事务;指导和监督市卫生专业人才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产权管理科)。研究提出卫生计生投入政策的措施建议,配合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工作和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维修项目的宏观管理和报批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和政府采购的报批监督工作;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计生装备采购监管工作;监督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及局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统计及网络直报工作。指导和监督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卫生分中心的业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系统固定资产管理。
(四)政策法规科(审批服务科)。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管理,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管理服务对象涉及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各类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
(五)医政科(中医妇幼科)。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等工作,承担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和医疗争议行政处理工作;承担医改办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精神病防治工作;负责医疗救护及医疗队组织、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负责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管理;负责征兵、招生等健康体检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药械管理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教育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及医学科普等工作;协调与省市科研机构、医学院校的医学科技协作,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医学会、中医学会等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拟订妇幼保健相关政策,落实妇幼保健工作标准、服务规范;参与规划并指导妇幼保健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的综合管理与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的计划与措施,降低出生缺陷率。
(六)公共卫生科(应急办)。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传染病防制、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等监督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对传染病、慢性病、血吸虫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负责组织传染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和预警;负责管理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应急工作,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指导和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承担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基层卫生工作有关职责;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研究拟订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及网络建设,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市公共卫生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队伍培训和管理。
(七)爱国卫生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以及各项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目标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城乡环境卫生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团体的爱国卫生工作,检查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效果评价;负责全市控烟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无烟单位创建的全面指导;完成市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管理后勤服务、节能降耗及和安全生产工作。
(八)计划生育管理科(流动人口服务科)。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履行依法行政相关职责;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计划生育证件的发放管理;承担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完善全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综合平台;负责实施对部门及镇(街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业务统计和执法检查,组织计划生育各类调查;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检查考核评估;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工作。
(九)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负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宣传品管理,推进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举措,协助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四、其他事项
(一)市红十字会机关、市计划生育协会机关与市卫生计生局合署办公,并分别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二)与市发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改局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卫生计生局要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计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工作;负责完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任务,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立即采取措施。
(四)与市安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